为什么律师不会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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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行的人都知道,如果一个案子律师基本上没怎么看案卷,就敢拍着胸脯表示一定能胜诉,或者表示自己有很硬的关系,那么我劝您赶紧走吧,这是遇到了大忽悠,这绝对不是正儿八经的律师。
首先律师是有执业规定的。这个规定主要指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承揽业务。相关的就规定律师不得直接向当事人承诺胜诉。如果一旦发现律协是有权利对律师进行惩戒的。
其次是因为一个案件会有各种情况影响,胜诉绝对是不那么确定的。一个案子尤其是民事案件可以说法律限定的并不那么死,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判案的人也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律师并不能够保证自己的观点一定和法官一致,所以也就对胜诉结果其实无法预测。
其三真正好的律师是通过严谨的职业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来为当事人服务的。靠承诺胜诉率来拉拢业务的律师,其实是走不远的。
无论出于法律规定,还是出于职业道德,律师都不能给当事人必胜承诺。毕竟,问题的本质在于,法官才是审判案件的最终一环,某个案件只有经过法官审理才能得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律师都能给出胜诉承诺,那法官岂不是在理论上等于律师的提线木偶了?更何况,任何案件都是复杂的,能否胜诉还真不一定。
说一个我最近承办的真实案件,来简单论述一下这个问题。基本案情是:某银行给我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资料,从案件资料里明显看出甲乙向银行借款,丙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乙没有归还借款,于是银行委托我提起诉讼。从案件资料明显可以看出,甲乙是共同以借款人身份签字的,丙丁是共同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借款目的是用于装修,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都没有经过。看起来是一个必然胜诉的案件。
但让我猝不及防的是,开庭当天甲乙主张,本笔借款的借款目的是虚构的,并不是用于装修,而是用于借新还旧,而保证人并不知道借款目的是虚构的,更不知道真正目的是借新还旧。因此,保证人丙丁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甲乙出示了以下证据:1.甲乙和银行客户经理的录音,录音里他们明确磋商虚构借款目的;2.旧贷的借款合同;3.借款的银行流水,证明所借款项又立即汇入了银行账户。这些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确实虚构了借款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证人确实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律师是不能而且不敢做必胜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