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欠钱不还的老赖的照片通过网络公诸于众,属于侵犯他个人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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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提出这个问题的,我想多半就是老赖本人吧。对于这个问题,我只想套用我的民法老师的一句话:都做出这种厚颜无耻的事了,还有什么资格谈论隐私权?所以,这种情况只是公布应当被公之于众的事,并没有侵犯他的隐私权。
如题所述,甲欠钱不还,债权人一怒之下把他告上法庭,法院也如期做出胜诉判决。没想到,判决生效后甲仍不主动偿还债务,债权人无可奈何只得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立案后,经网络查控发现甲早就已经未雨绸缪,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财产了。于是,法院依法将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法院将甲的失信信息通过网络等各种平台予以公布。
但是,甲这时候不乐意了,他跳梁小丑一般闯进法院,颐指气使地指责法官,慷慨激昂地声称他们不该这么恣意妄为,擅自把他的失信信息予以公布,让他在社会公众和亲朋好友面前颜面无存。更为甚者,甲还声泪俱下地控诉法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给法院冠以“知法犯法”的帽子。那么,甲的“控诉”是否有理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为外人所知的各种私密信息和活动轨迹,是专属于他个人或者亲密伴侣才知道的事。但是,所谓的失信信息是债权人和法院都知晓的事,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事,根本不算是个人隐私。其次,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失信信息,是有法可依的,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完全合法的,也只有老赖本人才会厚颜无耻地认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