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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意外猝死,太悲痛了,《追我吧》节目组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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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不幸逝世令人悲痛,如果节目组组织安排的活动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的,或者他们在高以翔倒地以后没有及时救治的,那么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报道,11月27日凌晨,网曝高以翔在录制《追我吧》时晕倒休克。11时,浙江新闻客户端发文称高以翔抢救无效去世。杰星传播有限公司发声明证实高以翔去世消息。12时23分,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组发布声明,称高以翔奔跑时突然减速倒地,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宣布心源性猝死。

11月27日晚间,浙江卫视就高以翔事件发表声明,称:“11月27日傍晚,我们一直等待的高以翔家属已赶至宁波,节目组正配合高以翔家属及经济团队,按照家属意愿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同时声明中还提到,事发当时,在第一时间即展开救治并紧急将高以翔送往医院,但仍没能挽回他的生命。对此后果,感到遗憾和惋惜,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会深刻反思原因,对节目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更周全地做好节目安全保障工作。

那么,如果抛开节目组的担责声明,单纯从法律上来看,节目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一般来说,高以翔和节目组之间订立的是一次性地表演合同,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承揽合同那一类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做人原则上是不用承担承揽人的所受损失的。

但是,如果节目组组织开展的节目有明显的危险性的,而高以翔也是因为这个原因遭受损害的,那么节目组就难辞其咎。就算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危险自负”等免责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造成人身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节目组在高以翔到底后没有及时展开救治的,那么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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