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凤雅家属诉陈岚名誉侵权案宣判陈岚道歉并赔偿,陈岚反而要起诉,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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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工作者,只要法院判决了,就选择尊重法院的判决。陈岚确实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那么应该依照判决道歉。毕竟靠一些出位的言论,博关注换流量的所谓知名博主,因为侵犯别人名誉权而被判决道歉的也不少了。
之前陈岚多次声称小凤雅的家人骗捐等等,把自己打造成正义斗士。如今被法院判决打脸了,我要是她,就乖乖地赔礼道歉,毕竟眼球已经博到了,流量也赚到了。何必继续炒作,再继续榨取这事件的剩余价值呢?
另一方面如果陈岚不道歉,那么自然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道歉责任,否则就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只希望陈岚能够收殓一点,毕竟吃瓜群众对大嘴巴的博主其实还是蛮反感的。
最后说下名誉权,这其实有点玄,毕竟不是实体权利。一切使别人获得社会不利评价的行为,尤其是无中生有的言论,均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这一判决结果在我的预料之中,当然也在情理之中。陈岚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就言之凿凿地声称风雅的家人,恶意利用风雅病情骗取爱心人士的钱,然后拿着筹来的钱给儿子看病,将可怜的小风雅抛诸脑后,任凭她自生自灭。从而,不明真相的网友信以为真,义愤填膺地指责风雅家人,给他们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陈岚当然侵犯了风雅家人的名誉权。
据报道,12月2日下午,眼癌去世女童家属起诉微博大V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陈岚为新浪微博加V认证的注册用户,“作家陈岚”微博系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自媒体。被告对原告杨美芹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本身并无不妥。但基于其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
我非常认同法院观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当谨言慎行,切忌不能胡言乱语诋毁他人。尤其是公众人物,因为他们的言行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所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有切实根据才能发表言论。像陈岚这样,根本没有查明事实,就狺狺狂吠指责人家重男轻女、骗捐善款,让不明真相的群众错误指责他们,让他们无端承受巨大痛苦和精神折磨,显然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法院判决陈岚败诉,是合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所以,话不能乱说啊,尤其是公众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