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老板名下有2家公司,相互之间无息借款5000万元,请问是否有税务风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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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家公司都在同一个老板的名下,看起来就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的事情,但是,两家企业实际上都是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出现了资金的拆借,需要注意是否存在相关的涉税事项和税收风险。

  1. 是否涉及到增值税

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是要视同销售的。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除外:

(1)属于统借统还的

不管是企业集团统一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还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分拨给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都属于统借统还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2)企业集团内单位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同一个老板名下的两家公司,需要注意判断其是否满足企业集团的条件,从而享受增值税的免征,还要注意相关的期间。

2. 是否涉及所得税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是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的。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一般来说,我们要考虑两家企业的实际税负是否相同,要看看两家企业适用的税率、减免税条件,盈利还是亏损等情况。如果存在税负情况不同,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的情况,是要做纳税调整的。

所以,总的来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要看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集团的免税条件。对于所得税,要看是否存在两家企业税负不同等情况,而引起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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