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并在一起生活了半年,男方以三观不合要回所有彩礼,女方可以申诉赔偿吗?
女方以爱的名义与男方订婚,并在一起生活了半年。在这半年里,女方发现男方经常和前女友联系暧昧,第一次发现女方因为爱和舍不得还是原谅了男方,并且要求男方删除前女友的联系方式,男方照做了。但是,从这以后,男方经常不说话,宁愿玩着手机也很少和女方交流。女方起疑心,终于再次发现了男方还保留前女友的联系方式,而且某个平台三个帐号都关注了前女友。女方彻底寒心,男方却说自己没错,与女方三观不合为由想要回所有彩礼。女方可以维权,拿到部分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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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确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则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半会考虑到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事实,可能会判决女方只用退还部分彩礼。
如题所述,甲男乙女双方订婚,订婚后便急不可耐地一起同居,一连同居长达半年但也没有去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在这半年里,男方渐渐发现双方的三观不合,便要求和女方解除婚约关系并要回彩礼。那么,男方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则上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彩礼不得要求女方退还,但在三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其中一种情况便是:男女双方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当然,男女双方毕竟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法院也会酌情考虑这个情况,让女方可以适当保留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