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是二婚,婚姻关系二十年,妻子失独。现妻子提出离婚,请问失独费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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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凶残到这地步。不知题主是何居心,竟然连二婚妻子的失独费都想要分,这是想钱想疯了吧。
如题所述,甲男乙女二婚结婚,女方有一独生子女,后来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女的独生子女不幸身亡。国家为了安抚女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悲痛,和从今以后无人养老送终的凄凉境地,便按照规定给她发放失独费。甲男乙女结婚二十年后,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准备走向离婚。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甲男竟然想分割女方的失独费。那么,甲男能够得到支持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甲男的这个请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那这样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不要也罢。顾名思义,失独费是对父母失去独生子女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是专属于父母的一项财产,具有极强人身专属性。更何况,去世的孩子是女方的独生子女,又不是男方的独生子女,男方怎么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呢?
说实话,甲男真的是厚颜无耻,丧心病狂,这种行为和舔舐人血馒头又有何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