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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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仅侵害了个人法益,同时侵害了社会法益。因此,原则上即使被害人同意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也不会撤销案件。当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的,或者特殊案件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罚。
如题所述,甲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并达到了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于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立即对甲展开了侦查措施。不知何故,也许是甲及其家属积极地向乙进行赔偿,获得了乙的谅解。于是,乙向公安机关表示他不再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希望可以撤销案件。那么,公安机关能够答应乙的请求吗?
首先,刑事案件不仅侵害了个人法益,同时侵害了社会法益、甚至是国家法益。因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仅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所以,受害人单方谅解的,公安机关也不会撤销案件。
当然,受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情节。具体而言,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获得较轻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获得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在审判阶段,可能获得法院的从轻判决。
最后,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特定犯罪,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达成刑事和解。和解之后,检察机关会使其情节轻重,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起公诉但建议轻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