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七旬老人,一方去世了,把自己的财产都留给三十多岁的已婚的儿子,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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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安排,等于是把老伴生活寄希望于儿子孝心,让老伴有种受制于儿子的感觉,从情感道德层面确实不妥。并且,这样安排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如题所述,有一对七旬老人,已经是风烛残年,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快要行将就木了。当然,老人存有一些积蓄,用以过活下半辈子还是勉强够用。后来,其中一人(甲)驾鹤西去,留下另外一人(乙)孤苦伶仃。甲生前立有遗嘱,约定自己的所有遗产全归儿子,没给老伴(乙)留一丝财产。那么,甲的这个安排是否妥当呢?
我认为,甲的做法并不妥当。一方面,甲死后乙就真的孤苦伶仃了。虽然他们有个儿子,但儿子毕竟有自己的家,也有自己的事业,不可能像甲一样和乙风雨同路。更何况,甲把遗产都给了儿子,那么要是乙钱不够用,便只能依附于儿子了。也就是说,乙的晚年生活便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儿子孝心。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
另一方面,甲的安排也并不合法。虽然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但是,这一自由也是有界限的,不能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给自己老伴留必要份额,供他晚年的生活所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所以,乙其实是有权要求分得必要的遗产份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