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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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这又是一个自私的母亲而引出的话题。这位母亲当初无论因为什么把女儿送人,如果不能对那一个被送出去的女儿有所帮助,都应该做好与女儿老死不相往来的准备。否则,就是给那个可怜的孩子添麻烦,加痛苦。更别说大言不惭的像那一个自己从没有养过的女儿,要什么赡养费!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父母不曾抚养过子女,子女就没有对反母赡养的义务。而这位母亲把女儿从小送人,就意味着母亲没有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就意味着母亲自觉切断了母亲与女儿之间的抚养与赡养关系,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所以,母亲不曾抚养过女儿,也没有资格和权利向女儿提出赡养的要求。
从情理上说,一饮一啄,皆是因果。母亲不曾付出,女儿不用回报。女儿不愿意赡养亲生母亲也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女儿有爱心,有能力,愿意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国家与社会也不会不欢迎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