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只能二选一,公司这样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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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补偿,并不能当然互斥使用。但是,由于他们各有其适用条件,能不能同时获得,也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工伤保险待遇,顾名思义是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的有关待遇。只要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所谓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因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龄,以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予以支付。具体法定情形如下:
-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 (四)用人单位重整裁员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发生工伤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