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甲方欠我钱,我欠工人钱,法院执行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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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某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某个工程发包给甲建设公司,约定由甲建设公司全权负责修建工程。甲建设公司其实也是“空手套白狼”,他们成功获得承包权后,转手一卖就“包”给了乙包工头。乙包工头实际承包该工程后,便召集一批工人施工,一帮人没日没夜地在工地施工,终于把工程给修好了。但是,工程修好后,甲建设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向乙支付承包费用。乙没有结到承包费用,便没有工钱结给工人们。

工人们起早贪黑、拼死拼活,到头来却一分工钱都没捞着,顿时感到怒火中烧。于是,工人们把乙告上法庭。那么,乙应当如何应对呢?

首先,原则上合同具有相对性,工人们只能要求乙支付工钱,而乙只能要求甲支付承包费。但是,当乙无力负担高额工钱时,便能有限地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给予弱者一定的救济途径。当乙无力负担工人们的工钱时,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甲在欠负乙的工程款内,直接支付乙的工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乙作为实际施工人,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也有权行使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要求建设单位在欠负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支付乙的承包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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