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过发票了对方不对公转账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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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规范的做法肯定是对公转账。对于对方不对公转账的情况,可以进行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商业实质,会不会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造成影响。
1. 是否合理合规
一般没有特殊情况,对于大额的款项,对方公司为什么会选择用现金的方式付款呢。已经是电子化的时代了,就算是个人,可能出门也都不太会随身带零钱,对于企业来说,大额款项通过银行打款会更安全便捷,也是其已经付过款的最有力证明,应该是对方公司的首选。如果出现了大额的款项非要用现金支付,几万的货款偏要走私账或者现金,那么建议企业对于这个客户多进行一些调查和关注,并积极要求对方通过对公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如果企业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那么也需要对自身的情况进行自查,合理评估各项风险。
2. 商业实质和三流一致的问题
税法上有个三流一致的原则,源于国税发[1995]192号文,说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和销货的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虽然这是对于抵扣的一个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保证发票流、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一致性,才是商业实质最好的证明。后期如果发生了相关的纠纷,也是有利的保障。
3. 企业的内控和管理
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来说,也应当设置这样的流程,要求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对于客户,都应当采用对公付款。之前有碰到过销售人员去拜访客户,客户一高兴,将上次还差的几千块立即转给了销售。后来销售向财务邀功,终于可以把账平掉了,谁知道财务却让他将款项退回,让对方从对公账户重新支付。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来说,允许对方这样做,会造成内部账目的混乱,相关凭证缺乏合理的佐证,不利于内部流程的控制和管理。
所以,建议企业做好客户的管理,在签订合同时对付款的方式进行约束,要求客户进行对公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