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n+1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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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多被认定为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具体金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有一年工龄则计算一个月的工资,而这里的月工资为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上述的月平均工资,应当属于“包含基本工资、绩效、福利等所有工资要素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际到手的实发工资。但是,加班工资和不稳定的福利待遇不能计算在内。
四川省高院规定:29.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