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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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哪一条说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了?这一说法的由来,可能是基于最高法发布的判例,并且也可能曲解了判例的意义。
1. 关于虚开发票的定罪
法〔2018〕226号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在2018年12月4日举行的“12·4”公众开放日活动上,最高法发布了一批案例,其中关于张某虚开发票,最高人民法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对于虚开发票的一些思考
这个判例其实并不是说明了虚开发票无罪,而是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不规范操作,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没有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样的行为,应该是要严格区分于利用发票来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的,这也是在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民企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就可以法外容情了。
从一些地方法院对于虚开发票案的量刑,我们也可以看出,并不是说现在虚开发票就不用定罪了。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虚开发票仍旧应该是一条红线,应该保持足够的谨慎,警钟长鸣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