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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小学生因嫉妒肢解同窗,凭什么不用追究刑事责任?

13岁小学生因嫉妒肢解同窗,凭什么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一个疑问,且不论她13岁有这样冷静的头脑杀了人之后还能分尸,她有这么大的力气,能把人的骨头剁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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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小学生因嫉妒肢解同窗,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然而,二审时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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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得不说,英国少女连环杀手玛丽贝尔,玛丽贝尔高智商反社会人格,11岁时,纠结了另外一个10岁的女孩诺玛,2个多月内,故意伤害、杀害了五名儿童,造成两死一重伤。

第一个受害者是玛丽的3岁的表弟,玛丽把表弟从楼梯上推了下去,造成她的表弟头部严重受伤。(广西这个13岁小女孩的亲朋好友悠着点儿啊,没准下一个受害者就是你们的孩子。本来玛丽还想杀诺玛妹妹,给自己庆生呢,不过没得逞。)

玛丽手上第一条人命是马丁布朗,玛丽和诺玛把年仅4岁的马丁布朗骗到镇子上的一个废弃建筑物中,将其虐待后从高处推下杀害。

当时马丁的死状非常恐怖,浑身血肉模糊。马丁死后,玛丽和诺玛还假惺惺地跑到马丁的家里,向马丁的家属报告死讯和马丁的死亡地点。

而在马丁死后,这个变态二人组还故意去骚扰马丁的家人,她们跑去马丁家里,故意问一些很过分的问题,比如“马丁的尸体是怎么样的”,“马丁死后你们难过不难过”,“你们哭了吗”,“我们很想看看马丁的尸体是怎么样”,马丁的家人不胜其扰,把她们赶了出去。

更让人毛骨悚热的是,有人见过这两个女孩在马丁的葬礼上出现,她们在葬礼上很开心地笑着看马丁下葬。

当时玛丽在学校里,甚至写了很诡异和恐怖的图画作品,比如“ 我杀了马丁这个小杂种,杀人也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每个人都是会死的 。”以及,“一天,我和诺玛在路上走着,看见一个空屋子上,有一个小男孩的尸体。”

玛丽在学校写下的关于杀人的作文和纸条,可惜这些同样没有引起老师的注意,毕竟当时是1960代,对于儿童心理问题,大部分人都不会关注。

杀了马丁,可是没人关注,失落啊!玛丽本来打算杀了诺玛的妹妹,结果被诺玛爸爸阻止了,2人没得逞。

2个月后,玛丽又犯案了,最后一个受害者布莱恩是被玛丽活活掐死的。诺玛后来在布莱恩的肚子上刻了一个N字,玛丽又补了一刀,变成M。这正是她们名字的首字母。玛丽还用剪刀剪下布莱恩的头发,割他的腿部,以及剪下他的生殖器。事后玛丽和诺玛将他的尸体埋入铁道旁的瓦砾堆中。

警方在多方调查后,开始怀疑到了玛丽和诺玛头上,因为她们有很大的嫌疑和种种反常的行为。

玛丽被调查后,各种狡辩,然后铁证在面前,玛丽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玛丽的青少年时期是在监狱里度过的(坐了十几年牢吧,期间还越狱了),出狱后,玛丽辗转生活,最后生了个孩子,为了赚奶粉钱,玛丽还弄了个自传,受害者家属当然不同意,愤然反抗。(受害者家属的想法是:我的孩子死在这个小恶魔手里,现在这个小恶魔还出书赚钱,公布细节,这是我们伤口上撒盐啊。)

玛丽的女儿受了杀人犯母亲的牵连,也被曝光,为了保护女儿,玛丽舌战群儒,在英国最高法院上,把英国的惯例给改了——对青少年罪犯的身份保密,由18岁调整到永久保密。(看得我气死了,英国法院是吃屎的吗?在我看来,只有被执行死刑的青少年罪犯,才有资格享受永久保密,活着的青少年罪犯就好好接受指指点点吧。)

这个法案被称为“玛丽贝尔法案”,玛丽还得了大英帝国司令勋章。

真是不知道怎么说,玛丽杀了人,因为是青少年,就有资格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可被她杀害的孩子呢?哪里还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呢,命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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