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重庆大巴车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重庆坠江公交车原因公布,因车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互殴致车辆失控所致。这件事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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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重庆坠江大巴车被成功打捞上岸,事故原因也逐步明朗,这是一起因乘客司机互相殴打导致的重大事故。

据官方通报,司机冉某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乘客刘某(女,48岁)因坐过站蛮横要求司机停车,当然遭到司机拒绝。于是刘某对着冉某破口大骂,骂得相当难听,冉某忍无可忍就予以回骂。刘某恼羞成怒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紧接着,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事发经过已经还原,那么事故责任应当怎样划分呢?首先乘客刘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明知道公交车不能随便停车,还强行要求司机停车以弥补自己坐过站的错误。遭到司机拒绝后,她明知道打骂司机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但仍然不顾一切地打骂司机,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她是整起事件的罪魁祸首。

其次,司机冉某也有过错,虽然他遭受乘客刘某的无理打骂,但他作为公车司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职责,不该冲动地意气用事。他明知道出手反击会影响行车安全,但还是在冲动之下反击刘某,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也具有部分过错。

因此,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共同酿造了这场悲剧,他们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我认为绝大部分责任都在刘某身上,司机冉某也是在忍无可忍之下反击的。只是倒霉了其他乘客,由此遭受了命丧黄泉的无妄之灾。

一个人的任性,葬送了整车人的生命,你只是坐过了一个站,却把整车人都送到了人生的终点站.....

女乘客识第一责任人,构成侵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毫无疑问,女乘客因为坐过站而扰乱司机正常行驶,甚至用手机砸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以及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她置整车人的生命于不顾,主观恶性极大,绝对是这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是目前来看,这位女乘客也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只不过她却让整车人为其陪葬。

那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追究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吗?对刑事责任来说,因为她已经死亡,所以即使她构成刑事犯罪,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她虽然死亡了,但是如果她有遗产留下来,那继承了她遗产的家属是需要对车上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这名乘客的继承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是次责任人,应由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在这里面确实挺冤的,但是他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那就是在行驶过程中脱离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如果他忍耐一下,停好车再处理这个女人,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公交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由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车公司的员工,因此其责任依法应当由公交车公司承担,因此,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公交车司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死者已逝,只愿生者坚强....

乘客和大巴司机必然会被追责,要不其他13个无辜乘客的冤屈何处安放?

官方通报已经说明了女乘客和司机的责任划分。他们双方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如果他们两个幸免于难,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不过既然他们已经死亡,就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也追不到了。

那剩下的主要就是民事赔偿问题了。主要是其他13 位乘客的人身伤害赔偿。按照重庆目前的标准,致人死亡,一个人赔偿金额应该在百万左右。加上那台公交车的几十万,这笔赔偿应该多达1000余万了。


那么本应该这笔赔偿金由女乘客和司机分担。预计责任应该是7比3。女乘客这方估计留下的遗产肯定不够赔。而司机方面的赔偿,公交公司应该会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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