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强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最高院曾经有过指导案例,他们认为婚内强奸并不构成强奸罪,但在离婚诉讼期间除外。
先说一起leading case,在德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真实案件。一对夫妻,妻子有了外遇以后就不愿意再和丈夫行夫妻之事。但丈夫才不管她是不是有了外遇,是不是不愿意和自己行夫妻之事,每次都是毫不客气地想干就干。长此以往妻子不堪忍受,就到警察局报案说丈夫长期强奸自己。
后来,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任何一方都有满足另一方性爱需求的法定义务。因此,当丈夫想要行夫妻之事时,妻子应当主动配合,即使丈夫霸王硬上弓,也享有基于夫妻关系的豁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和丈夫性爱,那么她应当首先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婚内强奸并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国家也持上述观点,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里对婚内强奸的论述与德国法官如出一辙。只不过他们还认为,当婚姻关系濒临破裂时,比如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时,婚姻关系虽然存续但也并非处于正常阶段,这时候妻子对丈夫的忠实义务与同居义务都行将消灭,丈夫也不享有随意攫取性利益的豁免权。因此,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奸妻子就构成强奸罪。
当然,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我认为夫妻之间还是应当相敬如宾,凡事都要你情我愿才为上策,不能蛮横地做出影响夫妻和谐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