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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设分流域环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保障长三角地区水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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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设分流域环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保障长三角地区水域生态

江苏法院部署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工作。江苏高院供图

江苏首设分流域环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保障长三角地区水域生态

中新网南京5月16日电(记者 申冉)16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江苏高院)获悉,江苏首次以水系流域和生态功能区为标准,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九家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

据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苏位于长江经济带下游的长三角地区,人口密度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多、人均环境容量小,经过几十年发展,江苏累积的环境问题非常复杂,叠加的环保压力十分沉重。尽管近年来江苏治污减排力度、执法监管力度、制度改革力度持续加大,环境质量形势加快好转,但总体上还没有迈过环境高污染、高风险的阶段,彻底扭转环境容量“超载”、生态成本“透支”的局面,全面解决好历史形成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资源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

此次江苏法院首次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九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建立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将对江苏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记者了解到,此次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包括:在南京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无锡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南通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盐城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据江苏高院介绍,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将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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