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规定,把索要两万元以上彩礼的行为,可以定为敲诈勒索罪,你赞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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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个地方还真出过类似规定,但我并不赞同这种做法,毕竟彩礼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民间习俗,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去年6月,河南兰考县惠安街道办事处出台了一项规定,规定名称为《惠安街道办红白喜事操办标准》,该标准第一条赫然规定:索要彩礼“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一时之间,该规定立刻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
对于该规定
,广大网友的意见并不一致。有人认为,这一规定真的是大快人心,能够有效遏止丈母娘索要天价彩礼的贪婪行为,改善社会风气;也有人认为,索要彩礼毕竟是民间习俗,直接给予硬性规定就太过僵化,万一有的男方就是有钱,就是想给丈母娘千万彩礼,难不成还是要追究丈母娘的刑事责任吗?
我比较支持第二种观点,即不宜直接认定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属于买卖人口、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一方面,给付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需要双方你情我愿才能进行,并不是说丈母娘单方索要天价彩礼,男方就必须予以支付,男方大可以不结这婚另谋贤妻。另一方面,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恶害相通告”,即通知对方如果不怎么样,将会做出伤害对方的某种行为。这种伤害行为一般是对身体、财产、人格等方面的侵害,单纯说不让女儿嫁给你,并不算这种伤害。
另外,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能企图把所有问题都交给法律解决。像彩礼这种民间习俗,应该归入道德范畴。更何况,就算丈母娘逼迫女儿不要出嫁,那她就涉嫌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有刑法在背后做“最后一道防线”的。
因此,我并不支持把索要天价彩礼直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