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攀爬围墙出意外,家长认为出事在学校,学校当然有责任,你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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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有责任,法律其实早就做了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即使有明文规定也会输给现实。
与厘清责任,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阐述双方责任的:
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0周岁到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其他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责任,学校有管理上的过失: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在规定基本内涵是: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那种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要百分百承担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题目中所说,孩子在课间休息时间攀爬围墙出了意外,如何拆分责任就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从学生不遵守校规校级,课间休息时间攀爬围墙这件事来说,一般学校管理中不会出现这种攀爬围墙这件事,能够攀爬的必定会出现孩子是如何攀爬到围墙的,是否存在学校管理中的漏洞,毕竟一般的学生是不大可能攀爬到两三米高度的围墙的,势必有阶梯式的台阶或者其他,如果家长能够证明学校管理上存在不足,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孩子出现意外,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当然,理想归理想,现实是现实,很多时候,学校怕家长不讲理式的闹,一旦家长对学校不依不饶,想学校施压、向政府施压,很多时候学校不是自己的错也是自己的错,不过在这里还是奉劝各位家长,给孩子做个好的表率,比多拿几千元钱要有价值的多。
总之,学校做好自己的管理和教育职能,依法办事,便不会有任何责任,人为的赔偿不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