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民办学校劝退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被当地教育教学制止,这种事情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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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是开除的一种变相形势,哪怕是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应当以教育为主,而不应当开除或者变相劝退。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这句话反过来说,对于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可以开除的未成年学生,也就是某些某些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要与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或者直接送往少管所进行矫治教育,而我国法律规定,少年管教所只接受年满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准确的说,在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未免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没有权利开除学生。
这也难怪,我们之前看到的新闻报道“湖南12岁未成年杀母案,由于不够法定责任年龄,虽杀母,但仍回到学校就读,只是学校及学生家长极力发对其归校,但奈何无法律规定,只能如此。”。
当然,民办学校之所以劝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我看来更多的则是从自身角度考虑,一是通过更为优质的生源好提高升学率和重点率,以此提高知名度;二是通过降低差生的占有比例,减少教育资源的支出,达到效益的最优化;三是班级管理难度,其他家长投诉,以“一粒米毁了一锅粥”的道理支持变相开除该名学生。
虽然说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明目张胆的变相开除学生,视法律于无物,也难怪会被当地教育局制止,但仅仅制止而没有惩罚显然不足以惩戒民办学校,有一就会有二,也难保不会再发生民办学校私下“沟通”学生父母而劝退学生,民办学校的此种教育偏见和自私自利的办学宗旨,严重不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
总之,教育机构制止该民办学校是好事,但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够有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