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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男子"私了"不成反成被告 写了欠条无法免责

  为了不让打伤李先生的族亲池甲承担刑事责任,徐先生与李先生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池乙在协议上签字担保。可池甲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刑,徐先生与池乙遂拒绝履行这份协议,李先生将他们告上法庭。近日,福清市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徐先生需履约承担连带责任,池乙则无需担责。

  “私了”不成反成被告

  李先生与池甲系福清同村村民。2009年6月,因邻里琐事纠纷,池甲将李先生打成轻伤。李先生报警后,池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池甲的族亲徐先生和池乙会同村委会干部多次和李先生协商。

  李先生认为,池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家庭经济困难,决定“放对方一马”。2010年底,李先生一方与徐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李先生自行提出撤案,在池甲取保回家之日,由徐先生支付给李先生医疗费5万元,池乙在该协议上作为承保人签名。

  2011年6月,徐先生出具欠条一份交由李先生,该欠条确认徐先生欠李先生赔偿款5万元,还款时间为池甲释放到家之日,案外人林先生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名。

  由于种种原因,池甲仍因殴打李先生致轻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0个月,后于2011年10月刑满释放回家。

  此后不久,李先生将池甲、池乙和徐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偿还协议中约定的5万元赔款。

  两担保人所负责任不同

  池甲对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异议,但表示目前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

  徐先生辩称:协议和欠条确属其本人签名,但应由池甲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池乙也提出:本案协议中的付款条件是池甲取保回家,但是池甲最后被法院判刑了,所以付款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不应由其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先生与池甲对于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均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徐先生的上述行为应视为自愿对池甲应承担的本案赔偿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有关规定允许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但本案协议中约定的池乙的付款条件为:李先生自行提出撤案,在池甲取保回家之日。而池甲因本案纠纷已被法院判刑,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并不具备,李先生要求池乙担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池甲赔偿李先生5万元,徐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徐先生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池甲追偿。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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