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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陈茂武获赔3万元

本报讯 记者获悉,日前,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城头镇卫生院与该镇南冲村村医陈乃刚侵犯村民陈茂武的名誉权,应共同赔偿陈茂武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同时,南冲村卫生所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2015年4月10日,陈茂武在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一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发现自己在公安网内被登记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他随即返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一步了解事情原委,最后在城头镇卫生院查询到自己的居民健康档案。档案记载:他于1995年12月10日发病,患了精神分裂症,属重型精神病患者;2003年2月14日,得到省级治疗精神病权威机构福州市精神病院的确诊;2011年4月9日,他对此结论签字同意,他的胞兄被指定为监护人。而建立档案的人,是陈茂武同村的村医陈乃刚。陈乃刚档案中还记录,他每年都对陈茂武的病情进行跟踪检查。

陈茂武认为,上述记载是虚假的,他与兄长从未在档案上签过字,也未去过福州市精神病院。事后,当地派出所立即向陈乃刚核实。陈乃刚承认,该健康档案不实。之后,陈茂武将城头镇卫生院和村医陈乃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城头镇卫生院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陈乃刚承担连带责任。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茂武的要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判决城头镇卫生院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的30天内在媒体刊登向陈茂武致歉的声明,城头镇卫生院、陈乃刚于判决生效15日内共同赔偿陈茂武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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