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法官:车主得保管好《机动车登记证书》 这起案件中,货车的车主从原来的阿燕变更到阿园名下,那么原车主阿燕是否一定得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行为呢?一名资深法官表示,原车主不需要到现场。 该法官说,该货车的原所有人登记为阿燕,登记机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在她没有到场或者确认的情况下,将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为阿园,这似乎不合情理的事实涉及的是法律上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 他说,机动车属于动产,而《机动车登记证书》仅仅只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所有权凭证而已。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动产的所有权从财产交付给受让人时发生了转移。体现在机动车转让上,就是原车主将车辆及所有权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受让方时,受让方在法律上就已经成为新的车主。因此,不论机动车原车主阿燕与阿园通过何种途径转让机动车,阿园持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法律上完成了对车辆的交付,就已经是该车辆新的车主了。其有权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申请登记机关将车辆所有权人转移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不需要原车主的到场或者确认。至于原车主与新车主的车辆转让行为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争议解决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一旦经法律上确认上述转让行为无效,原车主则有权申请登记机关将车辆所有权人恢复登记在自己名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等即可,并不要求原车主到场表明真实的意愿。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如果没有真实转让的意愿,保管好自己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