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快报讯(记者陈钦祥通讯员林义人)重型车辆与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的两人不幸身亡。近日,福清法院宏路法庭诉前介入一重大交通事故纠纷,受害者家属拿到83万多元的赔偿金。 今年6月10日,杨某驾驶一辆重型车在江阴高速路出口与南港大道交叉路口处,与高某良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后座坐有严某妹、林某娇两人)相撞。事故造成高某良(化名)、严某妹(化名)抢救无效死亡,林某娇(化名)受伤。 事发后,经福清警方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高某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严某妹、林某娇无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后,肇事货车的车主余某分别向高某良、严某妹的家属及林某娇垫付了3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分别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日前,宏路法庭主动介入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纠纷。最终,高某良家属及林某娇签订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总共支付74万元赔偿金给各原告方,扣除先行支付给高某良、严某妹家属的22万元,实际再支付52万元;由余某支付9.82万元给各原告方,扣除先行支付的7.5万元,实际再支付2.3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