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福清的陈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那天早晨起床,家中聘请的印尼籍保姆不见了,跟着消失的还有一些金银首饰等财物。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这起外籍保姆盗窃案,一审判处印尼籍保姆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0月13日早晨,陈先生的家人找不到家中雇佣的保姆英某,到英某的房间,发现她的行李箱不见了。监控录像显示英某在当天凌晨4时许背着一个包带着一个箱子离开了。陈先生家里人起来之后开始清点家里的财物,发现陈先生母亲位于四楼房间内的玉镯子、金项链、金戒指不见了,二楼冰箱内的二斤燕窝也不见了。 英某乘车逃跑的途中,将金戒指、玉手镯、一盒燕窝卖给了司机,司机给了英某600元人民币,并承诺等戒指、镯子等卖掉了再给英某现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陈先生现金及财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762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实施盗窃的是外籍人士,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并且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