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清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黄某、陈某诉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福清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福清检察院提抗请求,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 案件回顾 经查,2004年12月,秦东公司决定将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黄某、陈某夫妇。公司股东李某亦签订协议,将其股份以10万元转让。 2008年,李某向福清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夫妇偿还股权转让款10万元及利息,获一审判决支持。黄某夫妇不服,向福清检察院申诉。 福清检察院民行局的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一审卷宗材料发现,李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关键证据营业执照除了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章外,未有日期及营业期限,遂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经查实,证实该份营业执照系伪造,遂向福州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支持。 经再审查明案件事实后,福清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再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