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州7月21日电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多万,涉及被害人5600多名,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 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注册成立,据工商部门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的股东是姚某和郑某,法定代表人是郑某,同时郑某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注册成立,据工商部门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的股东是姚某和姚某甲,法定代表人是商某,同时商某兼任该公司经理。
2012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姚某等人进行策划,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以上述两个公司的名义对外推出所谓的加油卡优惠充值活动,并派遣人员在福州市区、福清市区发放宣传单,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金额后,按交纳金额的120%左右分成12个月充值返还至充值者的加油卡内。群众如果需要办理加油卡,可以到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展厅,公司人员会给客户打印一张缴款专用收据,收据上面盖有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或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印章,证明客户钱款已交,然后会在电脑里制作一个表格将这些客户名单进行登记。
两年多期间,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共计向郑某、林某、苏某等5657名被害人或单位吸收资金人民币4610万余元。这些资金均汇入郑某或商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最后又转到姚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姚某等人将上述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加油卡充值返还,部分用于公司办公场所租赁、装修、经营开销以及员工工资等。截至2015年1月份,姚某等人因经营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按约返还加油款,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万余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是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具体协助姚某管理福建鑫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负责管理加油卡优惠充值活动的相关业务工作。商某是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是姚某的妻子,她明知丈夫姚某利用公司从事所谓的加油卡优惠充值活动并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却予以放任,仍然提供个人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供姚某使用,同时还帮忙介绍、接待亲戚朋友到公司办理加油卡业务。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郑某、商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中姚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610万余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万余元;郑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30万余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50万余元;商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900万余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800万元。姚某、郑某、商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郑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商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姚某、郑某、商某在各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陈霞 翁靖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