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私宰生猪案件,四名涉案男子分别获刑。 2011年初至2014年底,福清男子倪某协同林某明、林某兵和吴某等人共同在福清市龙山街道租赁了一出租房用于私宰生猪。为确保猪肉进货渠道,倪某和林某明定期联系福清市上迳镇的数个养猪场定购生猪。 倪某等四人还私通某兽医站工作人员,使用来源不明的刻有“福建”、“肉”、“05”字样的肉品品质检验章盖在私宰生猪猪肉上。 四年间,四人共同私宰、销售生猪约2000头,每头生猪重约230斤,每百斤生猪平均进购价约人民币680元,每头生猪平均销售价约人民币1864元,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372.8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林某明、林某兵、倪某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林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林某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