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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相邻权纠纷调解后和好如初

本报讯 7月25日,上迳镇村民林某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要求调解其与邻居方某的道路相邻权纠纷。

原来,林某与方某相邻而居,两家屋厝旁有一条宽约4m的公用通行道,路正中间种有一颗林某的龙眼树。今年6月份,林某为龙眼树修建石埔,这一举动立刻遭到了方某的反对,方某认为修石埔会影响车辆的通行。而林某则声称当初方某修建围墙时损害了自家龙眼树,故才修建石埔将树保护起来,且林某也在公用道路边修建菜埔,同样也堵塞交通,如要拆除,应一同拆除。两人在一场争吵后不欢而散。

收到调解请求后,调解员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当天下午就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经现场查看,林某修建的石埔及方某房屋旁堆放的菜埔、菜盆等影响车辆通行的事实是存在的,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双方均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排除对公用道通行的妨害。同时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遇到矛盾应当互谅互让,才能给家庭带来和睦。

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协议:全部清除通道现有堆放物,双方共同维护通道的卫生,龙眼树为林某所有,方某一方不得损坏,今后若需对通道进行拓宽、改造,应由双方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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