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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就业困难人员“参保”可获50%补贴

本报讯 8月2日,记者从福清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获悉,福清市提高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50%的社保补贴。此外,已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不再重复享用。

据了解,该项政策的补贴对象之一为在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保补贴。补贴对象之二为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即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社保补贴。享受标准为按福州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在补贴受理及程序方面,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社保补贴,每年申请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5—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8—12月申报),申请截至今年12月15日。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材料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在社区基层领取),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已注明为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及当年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材料为《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在社区基层领取),本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登记就业)原件、复印件,《报到证》已注明就业单位,但毕业生非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需另提供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寄存证明,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复印件,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及当年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在补贴标准方面,2015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照福清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2016年的补贴标准有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16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155.55元,全年一次性发放,合计3786.6元。从今年起,社保补贴实施当年缴费当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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