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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情侣婚后同居却未登记 分手要返还25万彩礼

旅居刚果的福清小伙陈某于2012年1月经媒人介绍,与郑小某相识,双方满意后订婚,男方向女方交付彩礼。然而数年之后,因感情不和,男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彩礼。福清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彩礼而引起的婚姻纠纷,判处女方返还男方彩礼人民币25万元。

据陈某描述,2012年2月27日,他们家按照郑小某家的要求,向女方家交付彩礼288888元,糖、烟、压桌金等8万元,还有钻戒、黄金首饰等约19340元,及美元15000元。交付彩礼后,陈某一直要求郑小某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郑小某一直躲而不见,拒绝与其去办理结婚登记。无奈之下,陈某多次委托媒人和塘边村老人会郑会长及门口村支部书记到郑小某家,要求郑小某回来与陈某登记结婚。在多次遭到郑小某的拒绝后,陈某要求女方如数返还上述彩礼,但女方不予返还。于是陈某将女方郑小某、女方的父亲郑某、女方的母亲施某告上了法庭,请求返还彩礼。

郑小某的父亲郑某则说,订婚时他们家仅收取陈某包含各类彩礼在内的288888元,钻戒、首饰及其他欠款陈某并未给予;订婚当天,他们家在饭店办了好几桌酒席宴请亲朋好友,花了近1万元,分喜糖喜烟花了人民币2万元,将见面礼人民币2万元分别给爷爷外婆,合计花用了人民币5万元。

订婚后,陈某父亲以在刚果做生意缺乏人手为由,要求郑小某去帮忙。郑小某说,她到刚果护照就被陈某扣押藏了起来,陈某还限制郑小某的人身自由,不让她与外界联系,不给手机充话费,删除了QQ所有朋友的号码,不让她与外人接触。

2012年,郑小某因过度劳累而流产,陈某却仍然要求郑小某洗衣做饭及去看店整理货物。2013年9月,郑小某第二次流产,男方非但没有给予关怀,反而讥笑郑小某是不会下蛋的母鸡。2014年1月,因需要回国发货,郑小某得以回国。回国后,郑小某发现自己又怀孕了,由于精神高度紧张,她于2014年3月6日再次流产。

郑某说,女儿郑小某因经受不住男方的恐吓和失去孩子的打击,出现精神分裂症,在治疗病情无好转的情况下,他们不得已将郑小某送到毛里塔尼亚休养治病。如今,郑小某的精神仍未康复。女方郑小某与男方同居生活二年时间,因受到男方长期虐待,现仍在治疗中,至今共计花用生活费、医疗费等达人民币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作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民间习俗中大量存在。陈某是基于婚约关系向郑小某及其父亲郑某、母亲施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88888元,现因陈某与郑小某婚约关系已不存在,陈某主张女方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但陈某与郑小某订婚几年,并同居生活,且郑小某同居期间怀孕后流产,给郑小某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福清法院酌情判决郑小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陈某彩礼人民币25万元,至于钻戒及黄金首饰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性质,可不予还还。郑某主张郑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因郑某没有提供证据印证,福清法院对该事实无法予以确认。

郑某提出,女儿订婚时,他们夫妻均在国外不在场,根本没有收取陈某的任何钱物,陈某诉请郑某夫妻负共同返还责任,与事实和法律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福清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依习俗接受陈某给付的彩礼,接受主体不局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是视为涉及双方家庭,故此,郑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郑小某、郑某、施某返还陈某彩礼25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何海铭 通讯员  林枫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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