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5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远程)近年来,银行、网银汇款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已逐渐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资金往来方式,极大的方便了民众的日常生活,但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不小心汇错款了,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林某与陈某互不相识。2015年5月份的一天,林某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将20万元存入陈某的银行账户,款项存入后,林某没有与陈某交涉要求予以返还,也没有与银行交涉要求临时冻结陈某的银行账户,更没有报警或马上申请法院对陈某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直到2016年1月中旬,林某才起诉到法院以汇错款为由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0万元;陈某则出示汇款记录,主张上述款项系林某妻子的妹夫林某清使用,在收到林某的汇款次日即已将20万元款项全部汇给林某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主张汇错款,陈某获取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但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钟某与王某原系同事,钟某曾通过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的方式帮王某还过信用卡欠款。2015年6月下旬,钟某通过支付宝的信用还款方式将自己农业银行的两笔款项共计7700元汇至王某的信用卡,7月初,钟某起诉到法院以还错信用卡为由要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王某则主张钟某偿还的是他欠王某的钱,而王某刚好需要偿还信用卡,所以就由钟某直接将钱还到王某的信用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较为合理解释钟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目的,达到证实王某收取其7700元没有合法依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应由王某就收取钟某的7700元具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虽主张钟某系偿还其欠款,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王某返还钟某7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