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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劳动监察大队查处一使用童工理发店 作出55000元罚款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甚至包括很多未成年人。他们中的一部分和父母一起,或经商、或务工。另有一些孩子独自漂流在城市,或在个体商户打零工,或在市民家中当保姆,或在建筑工地上当小工,担当着本应由成人担负的生产劳动。

尽管国家法律法规一再三令五申禁止使用童工,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明目张胆地招用童工。

2016年8月1日,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李某(男,出生日期:2000年6月25日)投诉反映在福清市某理发店工作期间被拖欠2016年6月份15天工资的事项。受案后大队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实,福清市某理发店于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招用李某从事洗头工作,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店拖欠李某6月份工资,且涉嫌违法使用童工。8月15日,大队对该店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改正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并支付所欠的工资。次日,该店支付了李某剩余工资。

鉴于上述事实,9月2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处该店55000元罚款(标准:5000元/月,使用童工11个月)。目前,该店已缴交罚款。

【工作对策】

一是积极开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法规宣传教育,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他们依法用工、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形成大家都来关心和保护少年儿童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加大惩治力度,发现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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