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高峰时段 巡游车差异化定价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模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营情况等,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周期间隔不少于一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向驾驶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30%。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另外,出租汽车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或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科学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劳动定额任务,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方案》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引导骨干企业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赎回、并购等方式回购巡游车经营权。同时,还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末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