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方案》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条件。除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还应符合以下三方面要求: 1.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2.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车龄不超过3年(含),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且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此外,《方案》规定,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价格方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天最多4次 《方案》还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车与营业性运输行为界限。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发展公益性、互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末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