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结完账离开消费场所后,发现自己点的海鲜被商家掉了包。气愤不过的她欲找工商维权,可如何调查取证呢 幸好,王女士微博上留下了证据。工商部门经过调解为她挽回437元损失。 王女士是兰州人,第一次到沿海旅游。19日中午,她和朋友一起在福清市三山镇核电站附近的溪渡海鲜吧吃饭。来自西北的她对海鲜的种类、价格都不 清楚,但是爱玩微博的她在吃饭时把每一道菜都拍照与朋友分享。很快就有了解行情的粉丝指出:王女士被骗了,微博上发的海鲜好几道名不副实,价格差了200 多。王女士到饭店讨说法,商家却拒不退款。 气愤的王女士投诉到福清市工商局,工商人员立即赶到海鲜吧了解情况。收银员出示了王女士的消费详单,坚称自己完全是按单结算。工商人员向商家出示了王女士的微博作为证据。 随后赶到现场的海鲜吧负责人经调查了解到,当天王女士用餐较迟,点的菜有五道已经买不到食材,服务员处于交接班时期,厨房用其他海鲜代替,未向王女士说明,而收银员按原来的菜单价格核算。 根据《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海鲜吧向王女士道歉,退回多收的215元,并以6折的价格重新结算菜金,王女士挽回经济损失437 元。王女士认为店家态度诚恳,主动删除了微博。 (福州日报记者 贺鹏 通讯员 黄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