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20日福清站讯(记者 林昌彬)昨日,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通知,为加大福清市污水处理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相关部委通知文件精神,经依法听证并报福清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决定调整该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4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和“五保”家庭仍按每立方米0.30元的标准予以照顾,新增加的“低保”、“五保”家庭名单经所在镇(街)和民政部门共同确认后,由镇(街)统一造册报福清市人民政府核准。江阴工业集中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仍按融价费〔2012〕93号规定的2.55元/吨执行。江阴工业集中区和元洪开发区内的一般企业按新标准执行。 此次污水处理收费调整范围和对象为福清城区、融侨开发区、龙江中上游流域以及建有排污处理设施的镇区范围内(含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据悉,居民生活污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水和学生的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除了上述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外的其他各类用水执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新标准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