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的第二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快向福清法院举报,就可能会获得奖励!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因被执行人梁钦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488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梁钦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梁钦 被执行人梁钦,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玉屏向高街明智楼101,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0521××××。 执行金额:163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钦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梁钦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7日
因被执行人林国文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1998)融海民初字第18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国文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国文 被执行人林国文,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海口镇东阁村村西52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0731××××。 执行金额:8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国文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国文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7日
因被执行人薛祥飞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020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薛祥飞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薛祥飞 被执行人薛祥飞,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田镇西坑村436号1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0615××××。 执行金额:8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薛祥飞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薛祥飞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7日
因被执行人俞奇雄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7231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俞奇雄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俞奇雄 被执行人俞奇雄,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46号12座804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0223××××。 执行金额:9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俞奇雄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俞奇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7日
因被执行人张代福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03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代福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张代福 被执行人张代福,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海口镇晨光村赤屿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0803××××。 执行金额:52626元及违约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代福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张代福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7日
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范围为法律规定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四条 悬赏执行不适用以下情形: 1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2举报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的; 4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6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来源:福清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