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新闻网11月18日讯(福清侨乡报 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融检) 日前,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公安局、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司法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经贸局、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国土局、质监局、烟草局、安监局、文体局、药监局等24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全文共二十二条,就完善信息共享、规范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初步建立了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两法”衔接机制。 据介绍,该规定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刑事案件的移送处理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就如何移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及转化、复议、检察机关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是对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处理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各部门在行政执法、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违纪线索、举报线索如何处理、移送进行了规定。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同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每季度互相通报有关的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案件判决情况及时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 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参加。还规定各单位均应指定一名中层副职以上人员担任联络员,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畅通。 五是建立案件咨询机制。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以及专业性问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互相咨询,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六是建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重大突发、群体性等事件时,认为存在犯罪或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解答法律疑问,对调查取证的方向、方法、重点等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