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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企业欠薪且抗拒执执法 劳动监察大队做出处罚

东南网1月3日福清站讯(记者 黎臻懋)今年3月24日,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林某反映在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欠工资事宜。受案后劳动监察大队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向福建省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福清市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4月8日到位应询并报送相关材料,但该公司收到询问通知书后未到位配合调查。期间,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春到位配合处理欠薪事宜,其均未到位配合。5月6日,劳动监察大队对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到位配合处理欠薪事宜,而该公司仍拒不到位,也不提供相关资料。

鉴于上述情况,6月1日,福清市人社局依法作出《福清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12月5日,因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福清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发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该公司缴交罚款15000元。12月9日,该公司缴交了罚款。

这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案件。本案中,由于该公司拒不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取证和执法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最终吞下了自己种下的恶果。

用人单位拒不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并不能掩盖违法事实,反而要承担更大的损失。因此,面对劳资纠纷案件的发生,用人单位及其管理者不要心存侥幸,应该积极面对,依法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减轻因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律链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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