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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工人掉入开放式排洪沟中溺亡 两公司赔61万余元

去年2月5日,福清某公司四川籍员工胡某约工友到公司食堂聚餐,次日,胡某的遗体在一交叉路口旁的水泥板缝隙内被发现。经公安机关调查,胡某系不慎掉入开放式排洪沟中溺亡。日前,两家公司因此案被法院判决赔偿61万余元。

经过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工厂及部分工友给予胡某亲属一点点人道主义补助。胡某的亲属到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决定为胡某亲属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在调查后发现,去年2月5日16时许,胡某自带两瓶酒,约工友一起到公司食堂聚餐,席间几名工友与胡某一起饮酒,但没有恶意劝酒行为。饭后,胡某等人乘坐公司的接送班车回住处。当车辆行驶至某公路交叉路口时,胡某下车独自步行回住处,结果不慎掉入水沟死亡。

律师找到了18个有可能要为胡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个人和单位,其中包括胡某生前一起喝酒的工友、胡某生前为其提供聚餐并为其提供班车的工厂、胡某死亡现场路段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铺设水泥路形成水沟的两家公司等。最后,一纸诉状将18个被告都告上法院。

日前,福清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排洪沟上铺设水泥板留下30厘米空隙的两家公司负有安全防范义务,以防止行人在通过时不至于掉落。两家公司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胡某通行当地时,不小心从缝隙掉入排洪沟溺亡,两家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胡某的死亡承担75%的赔偿责任,向胡某的亲属赔偿共计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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