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中国古代女子监狱 进去的大多数都生不如死

很多女性同胞因网络文学的影响,幻想着穿越回古代,可是你们难道不知道,在古代中国,女人是非常没有人权的好吧?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古代最没人权的一群人——女囚犯,古代最不能进的地方——女子监狱。

中国古代最不能进的地方——女子监狱 进去的大多数都生不如死

中国最原始的监狱出现在商朝,当时的监狱还不是我们印象中的那种监牢,仅仅是一处画有圈子,然后用树木围起来,限制一些犯人一段时间自由的空间而已,而且基本上是男男女女都被关在一起。

而真正的监狱出现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法家出现了一位杰出的人物——韩非子。

韩非子的思想认为“性本恶”,他觉得对待人民就应该用“严刑峻法”,让他们感到害怕,不敢犯罪,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而监狱,恐怖、简陋、充满血腥味的监狱,是实践这种思想的最佳手段。

于是这时候起,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狱。而有专家考证后认为,也就是从此时起,才有了单独的女子监狱。

至于为什么要建单独的女子监狱,原因你懂的……

在古代,女子千万不能成为女囚,甚至不能成为女犯人,不幸中招的话,选择自杀绝对会是一件更“幸福”的事情。

《宋代刑狱明细》记载,女子一旦成为了女囚,所受到的惩罚往往是男子的数倍,然后受到的折磨和屈辱也是现代人无法想象的。

有不少史学家根据各种历史文献总结出了一些关于女囚犯的事迹,他们发现在宋朝以后,对待女囚犯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

那就是女子一旦成为了犯人,大多数负责审判的官员会未审案之前,便先对女子进行笞杖,也就是俗称的打屁股,笞杖一般是五十下,也就是说,案子还没审,仅仅是嫌疑人的女子,就会被打五十下板子屁股,而且还是脱掉裤子打,被打得血肉模糊也就算了,还受尽了屈辱。

中国古代最不能进的地方——女子监狱 进去的大多数都生不如死

而因为有这样子的不成文规定,于是便有无赖之徒利用这样子的“潜规则”,进行构陷。

在明朝,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笞杖。

到了被构陷的“女嫌疑人”被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便会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说是去“看打”。

而且这些原告还会花钱买通负责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

这些衙役干这“缺德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还有很多种,诸如:“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等……有时还会在县官都没有升堂的情况下,衙役在收了原告的好处,或是未收到被告好处的情况下,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此事的说法名为“卖肉”。

而那些女子受到如此屈辱后,多半都会选择回家就自尽了。

还有一种不成为的惯例是这样子的:被告女子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原告就会乘机闹事,怂恿大街上的宵小之徒、无良之辈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掉,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便照旧。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宵小之徒、无良之辈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便想办法选择自尽。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而这位胡宗宪还是抗倭英雄,帮助了浙江百姓平定了倭患,还曾上书朝廷减免浙江百姓的税赋。

中国古代最不能进的地方——女子监狱 进去的大多数都生不如死

而被关押到监狱的女囚犯更是生不如死。

据记载,清朝时对待女犯人,一般都交由衙门里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来的女犯,得先被饿上两天,再捱上几顿打,晚上还不许睡觉。如果女犯人有不服的,还会被吊起来打。至于做贼的女犯人,更是被特殊对待,白天衙役便将她们拴在床腿上,让她看马桶,闻恶臭;等到了晚上,还要将她捆在一扇板门上,要动不能动,搁在一间空屋子里,天亮了才被放出来。当然,这些都还是轻的;一旦女犯被衙门里的书办、衙役们看上,除非是自尽了,不然难保清白。

明清两朝的法律虽然明文规定,奸淫女犯的,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要处绞刑。但事实上,基本上没人把这法律条文当回事。那些书办、衙役直接就将官媒婆处当作是免费的妓院,遇到标致一点的女犯,更是张三李四王麻子,一个一个的来,甚至昼夜不停,或者干脆弄到外面去“卖”。

清朝时,还有文献记载了几个特别“变态”的官员,他们对待女犯人实在是只能用无耻来形容。

晚清文人俞樾曾在他的作品中记载了这么一件事:某县令非常无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他就故意将案件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笞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

被他笞杖的女子不计其数,可谓是造了不少孽。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被抄家,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的报应。

清代裸杖女子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期,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是“严办”。有一次他审问一名妓女,便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朱乐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而这个朱乐有何下场,便无人知晓了。

当然了,有无耻之徒便也有好人,在清朝,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都有在县衙当差(其实在古代,衙役基本上都是世袭的),他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当然了,这样子的好人,在那个年代确实是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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