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1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文婷 林怡佳)年过花甲之年的陈依伯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因为在自家的农田周围架立竹竿和树棍,固定绑缚捕猎鸟类而锒铛入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件。 2015年1月份开始,陈某在福清市阳下街道某自然村一块面积六、七亩的责任田上种植蔬菜。期间,陈某为防止鸟类啄食田地上的蔬菜,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围绕其责任田四周及田埂处架立竹竿和树棍,并在竹竿和树棍上固定绑缚约8张塑料网捕猎鸟类,致使多只被捕鸟类缠在网中饥渴、暴晒死亡。 2015年3月17日,公安民警在福清市阳下街道某自然村陈某责任农田及田埂处,发现数张捕鸟尼龙塑料网,网中悬挂有14只野生鸟类死体。经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类死体包括松雀鹰死体、红角鸮死体各1只,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物种;灰椋鸟死体6只、虎斑地鸫死体2只、山斑鸠死体1只、绿鹦嘴鹎死体1只、山麻雀死体1只、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喜鹊死体1只,属于列入《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2016年9月4日,陈某在福清市阳下街道某自然村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非法狩猎、杀害珍贵野生动物两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陈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