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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90后女子网购凉鞋遇骗局 被骗近7万

东南网5月4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芳 林怡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在现实生活中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入骗子的圈套。福清一90后女子翁某在淘宝购物后就遭遇诈骗团伙策划的以产品召回为幌子的骗局。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

2016年4月份,无业游民谢某甲、谢某乙经策划,决定由谢某甲实施电信诈骗,谢某乙负责提供接收赃款的银行卡并将卡内赃款取现,事后谢某乙分得取款金额10%的赃款,剩余赃款归谢某甲所有。谢某乙随即找到谢某丙,将其所购买的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赃款的户名为成某、刘某、黄某以及程某的四张中国某银行卡交予谢某丙,让谢某丙在诈骗赃款到账后帮忙取款,并承诺给予谢某丙取款金额1%的报酬。

2016年4月26日14时22分许,谢某甲冒充淘宝网供货商电话联系福清90后女子翁某,谎称翁某在淘宝网上所购买的一双凉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召回并退款。翁某信以为真,先后依谢某甲要求通过网上银行以及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计人民币68950元至谢某甲提供的户名为张某的中国某银行卡内。期间,谢某甲还利用从翁某处套取的验证码将翁某卡内人民币269.50元通过网络进行消费。嗣后,谢某甲将上述人民币68950元中的人民币68900元转入谢某乙所提供的户名鄢某的中国某银行卡内,谢某乙随即将上述人民币68900元中的68850元分别以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9900元、人民币18950元、人民币20000元的数额转入其交予谢某丙的户名为成某、黄某、刘某、程某的银行卡内。当日15时许,谢某丙接谢某乙取款通知后,将上述刘某、程某的银行卡分别交予肖某、谢某(均另案处理)取款。随后,谢某丙持上述成某、黄某的银行卡,肖某、谢某分别持上述刘某、程某的银行卡至龙岩市新罗区某银行存取款一体机处取现,共计取出人民币68900元。之后,谢某丙依谢某乙指示留下人民币6890元,交予谢某甲。事后,谢某乙给付谢某丙人民币700元的取款报酬。

2016年12月17日,谢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9日10时许,谢某甲在龙岩市新罗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谢某甲、谢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谢某甲、谢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取款监控视频光盘,业务回单,交易明细单,账户历史交易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谢某丙、肖某、谢某的供述,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羁押情况说明,到案及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甲、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计人民币6921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谢某乙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性程度,对谢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谢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谢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谢某甲、谢某乙共同退赔翁某人民币692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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