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增值损失 开发商赔 法官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蔡女士购买讼争房的全部购房款为69120元,开发商应当退还全部购房款,蔡女士应将讼争房产退还给开发商;蔡女士购买讼争房产按使用性质为店面进行估价,诉讼时与购买时相比较,一共增值了360699.39元(429819.39元-69120元),上述房产增值的损失,应由开发商赔偿。 不过,蔡女士要求的按现有评估价双倍还款,法官没有支持。 十几年租金要不要返还 开发商还反诉说,购房后的十几年期间,蔡女士将购买的房产,以店面性质出租给案外人经营,期间收取的租金,应该退还给开发商。 针对租金,蔡女士作为反诉被告,反驳开发商说,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因此,开发商要求退租金的这些主张既无相应事实,又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十年租金 归购房人 法官说,合同无效,责任在开发商,而且,这十几年期间,如果蔡女士购买了别的房产,也一样可以收租金。因此,租金无须退还给开发商。 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沧法院一审原判。 判决要求,开发商还购房款69120元给原告蔡女士,此外,还要赔偿给蔡女士因购房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360699.39元。与此同时,法官也要求,蔡女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店面交付给反诉原告开发商。 专家说法 房产升值部分开发商也要赔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长达十多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退房和赔偿损失,理应予以支持。 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原因在于开发商,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这些损失和利益应包括房产升值差价部分以及十多年来的租金。 (台海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