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为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不断优化医院收入结构,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院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 月12 日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价格进行调整。 普通门诊诊查费 是指相应级别医师提供的普通门诊诊疗服务,含初建病历(电子或纸质病历),核实就诊者信息,听取主诉,采集病史,进行一般物理检查,简要告知患者或家属病情,开具检查单,做出门诊诊断,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并按照规范书写门诊病历等。 此次调整将按照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个级别档次,调整其普通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同时取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门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 《通知》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价格调整标准和医保支付情况做出规定。其中,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调整前一档医院价格25 元/次、调整前二档医院价格22 元/次,调整后为50 元/次; 副主任医师调整前一档医院价格20 元/次,调整前二档医院价格18 元/次,调整后为40 元/次; 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调整前一、二档医院价格12 元/次,调整后为30 元/次;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调整前一、二档医院价格20元/次,调整后为45 元/次; 便民门诊,调整前一、二档医院价格6 元/次,调整后为12 元/次。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调整前18 元/次,调整后为45 元/次; 副主任医师调整前14 元/次,调整后为35 元/次; 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调整前8 元/次,调整后为25 元/次;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调整前20 元/次,调整后为45 元/次; 便民门诊,调整前6元/次,调整后为12 元/次。 一级医院 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主任医师调整前10 元/次,调整后为30 元/次; 副主任医师调整前10 元/次,调整后为25 元/次; 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调整前10元/次,调整后为15 元/次。 根据《通知》,调整后的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便民门诊诊查费按规定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原收费标准部分保持原支付政策不变,调价增额部分按以下支付标准执行: 职工医保支付标准,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便民门诊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元 ; 1门诊特殊病种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支付标准,在医保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便民门诊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元; 2普通门诊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标准,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普通门诊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省属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调整后,参保人员在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福州市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福清市医院监察室主任何荔波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文件精神,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部分门诊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请广大市民务必持社会保障卡实名就诊,以便顺利做好报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