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历朝反腐措施 历朝贪污惩处办法


  因为人本身存在的劣根性,大概从有官员这个称呼开始,贪官也同时出现。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危害百姓的利益。这样的人,发现一个便是过街老鼠的下场。

  为了保证政治清明,吏治廉洁,历朝历代可谓是各出奇招。

  早在尧舜时期,反腐观念就已经形成。黄帝教育自己的儿子,要“为民父母”。舜帝制定官员考核制度,每三年对部落首领选出的公职人员进行考核。清正廉明的升迁,反之降级。

  商朝之时,出现专门约束官员的反腐败措施,谓之“三风十愆”。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十愆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舞、歌(随意在宫中舞蹈,在官府等地放歌)、货、色、游、畋(贪财好色,沉迷狩猎游乐)、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无视圣人之言,拒绝忠直劝谏、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亲近小人)。

  但凡涉及“三风十愆”的,都要接受惩罚。商朝的惩罚,不仅仅是物质身体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涉及这个罪行的官员,脸上会被刺字涂墨,广而告之。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专门监视考察官员的监察官。上到中央,下到地方,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考核监察。而且就连对父母不孝,无视中央政策,甚至上下班不准时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秦朝的法律,是众所周知的严苛。自然对于反腐工作和贪官的处罚,也十分有力。在秦朝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包括《为吏之道》等。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处罚也十分严格,就算贪污了一个铜钱,也会受到脸上刺字的惩罚。法律要求的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不做,都会受到惩罚。

  秦朝设立的国家三个政权机关之一御史大夫,就是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秦朝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纵向横向,监察严格。除此之外,秦朝对于官员贪污实行连坐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官员犯法,推荐他的官员也要受到惩罚。

  汉朝则完善了官员考核制度,形成《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但凡有查到贪污的官员,不仅要拉到集市上公开处置,其后子孙三代都不能为官吏。

  汉朝还首创官员回避制度,当然当时叫“三互法”。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地为官。汉宣帝时期,还有最早的群众举报箱,积极鼓励百姓投诉举报。

  唐朝之时起,正七品官但凡受贿达到一个月的工资,或者将近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就要被绞杀。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十五匹判处绞刑。

  同时规定,官员不得在管辖范围内接受百姓馈赠,更不能向百姓借贷,或者差使人做事。这一点从根本上防止了官员,向百姓吃喝拿,敲诈勒索之事。

  唐朝的监察官员,开始实行两年一换,防止因为监察官员在任地待的久了,与当地官员有情而徇私枉法。

  明朝《大明律》对贪官污吏同样十分苛刻,而且处罚的力度也十分之大,刑罚严苛。连坐制度进一步加强,官员犯法,主官连坐,祖辈犯法,子孙连坐。对贪官污吏,实行族诛、凌迟、极刑、枭令、断手、刖足、阉割、剥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大刑。

  最有特点的是,明朝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

  清朝对官员实行一年一考,三考一满。同时还有火耗养廉的养廉银制度,希望以高工资杜绝官员贪污。

  历朝历代为了反腐可谓费尽心思,各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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