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钦祥通讯员谢雄)福清高山镇的林女士使用“瘦腿袜”后,腿不但没瘦,皮肤却过敏了。近日,经福清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一次性退还林女士货款358元,另外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200元。 今年11月底,林女士花了358元在福清市高山镇一内衣店购买了一条“瘦腿袜”。她按照说明书涂抹配套的精油,穿着一个礼拜后,双腿竟出现严重过敏现象。经医院诊断,患上了过敏性皮炎,医生建议她立即停用“瘦腿袜”。 在与店家交涉未果后,林女士带着“瘦腿袜”和病历本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前往内衣店处理。工商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商家如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在工商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林女士货款358元,另外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200元。 |